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