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