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办公室职责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审核批准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三)负责筹备、组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召集或主持办公室全体会议。
第九条 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实行全体成员会议制度,负责审查自治区区属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参加。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应提前五日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成员。
第十二条 办公室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办公室会议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加,并对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 公文审批、引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请示、报告、通知、通告、通报、函、会议纪要七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发文编号、用印和归档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
第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