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计[2012]32号、锡财工贸[2012]12号)
各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内外组织和创新团队在无锡市新设立科技研发(设计)机构,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建具有专业技术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科技研发(设计)机构,主要从事物联网、云计算、微电子、新能源、新材料、环保、重大装备、生物医药、工业设计、软件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二)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二、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是指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和非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对象优先资助:
(一)无锡本地企业在锡新设立研发机构;
(二)国内外大企业、创新团队来锡新设立研发机构;
(二)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大集团为我市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而来锡新设立重大研发机构。
申请扶持资金的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产业政策,有明确的研究开发(设计)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发技术水平行业内排名领先;
(二)研发经费筹措计划可行,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总投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外资研发机构,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三)研发机构总人数100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50%;
(四)研发场所固定,独立集中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拥有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工业设计机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支持内容
(一)研发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研发机构总投资、法人资格、研究水平、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创新团队实力、软硬件设施、科技成果产出等具体情况,分为A、B、C三类(附表一、二),原则上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各类资助标准如下:
(1)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
1.经审核属于A类,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
2.经审核属于B类,最高可资助500万元;
3.经审核属于C类,最高可资助200万元。
(2)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
1.经审核相当于B类,最高可资助500万元;
2.经审核相当于C类,最高可资助200万元。
(二)对于为开展前瞻性、原创性研究和重大战略产品技术研发而引进新建的重大研发机构,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同意,“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三)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或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工具、计算机软件及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