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房人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下同)的原件、复印件。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登记的材料,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留存。
六、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