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州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编制、监督考核和信息汇总,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研究提出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部门依法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及剧毒化学品等有关方面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3、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完善和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自治区煤矿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5、其他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各级监察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按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州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
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