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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失效]

  6、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承办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要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承担以下共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定期向分管副州长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6、应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7、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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