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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2日)废止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巴政发[2007]13号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州人民政府履行全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八)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
  (九)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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