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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文字说明

  1、工程设施(变配电站、电信局所、给水加压泵站、雨污水提升及处理设施、燃气输配设施等)的配置(位置、规模、用地等)和管理要求;

  2、单独审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时,应说明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口规模等与工程管线规划有关的数据;

  3、水质、水压,用水量计算等;

  4、排水体制、雨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方式;

  5、用电负荷计算,电力线路架(埋)设方式;

  6、电信需求量,电信管道敷设方式,经规划审批的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7、燃气用量计算及管道敷设方式;

  8、热负荷计算,热力管道敷设方式。

  以上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中水、燃气、路灯等管线,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热力管道,特殊地段还应考虑人防、防洪工程。

  各种弱电管线(包括通讯、广播电视等)应同沟(槽)敷设。

  七、建筑环境设计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规划原则及环境设计主题,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

  (二)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三)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四)建筑主要立面效果图,标明外墙材质及色彩(按《中国建筑色卡》标明数值),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性建(构)筑物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

  (六)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七)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签章,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

  (八)主要外墙的小样(可在效果图中做节点放大)。

  附表:1、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2、建(构)筑物汇总表

  附表1
  总平面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技术经济指 标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

地下

商业面积

居住面积

(平方米)

其中

50平方米以下/户

50-90平方米/户

90-144平方米/户

144平方米以上/户

其他面积(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广场面积(平方米)

停车位(个)

地上

地下

配套设施

物管用房面积(平方米)

社区用房面积(平方米)

幼儿园(托儿所)面积(平方米)

其他用房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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