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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五条 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三)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

  第九条 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建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定期举办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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