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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机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推进。要将农机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实施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农机机构、队伍建设,配置专业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鉴定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督等工作。农机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订农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加快农机流通体系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的支持力度。水务部门要做好灌排设备更新改造。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监、安全监管、交通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农机化投入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政策,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公平性和便捷性,加大对生产急需的蔬菜、秸秆还田等机械的补贴力度,补贴农机具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和主要农业产业的薄弱环节倾斜。进一步重视投诉举报,通过“制度+科技”,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监管,严肃查处倒卖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机具库、油料库、配件库和维修间)。各区县要按照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发展布局规划,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农机停放场(机具库、油料库、配件库和维修间)等农机设施用地的需求。加大对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机制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扶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农机抵押、质押贷款及农机租赁业务,满足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机融资需求,支持农机推广应用。加大对农机具政策性保险补贴力度,稳步扩大补贴险种。农机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农机批发和零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免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农机维修技术服务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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