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评审阶段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查和评审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0〕275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前应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进行初次评估,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资料进行初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材料补充和改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示范项目进行整改和完善,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列入示范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审图阶段
第八条 凡参与示范申报的建设项目,审图机构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项审查。在示范项目设计文件审图阶段,应按照示范项目的《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对设计文件进行核实,按申报实施方案对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审图机构应对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方案深度进行审查,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及先进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改,经整改后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第四章 实施阶段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总体负责,并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针对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技术方案、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进行交底说明,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示范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和能耗监测及检测接口的预留。对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发生变更的,需经属地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