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示范效应,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具体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申报评审阶段、审图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
第四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管理及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示范项目的初审、项目建设监管、资金使用监管和项目预验收等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做好示范项目能耗检测监测及能效测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