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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水泵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水泵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复合系统
  对于复合系统可以参照第九、十、十一条文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数据采集、传输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方式
  (一)数据采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监测指标的采集。
  (二)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
  (三)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示范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需要人工定期填写的监测数据(如建筑基本信息、不能自动采集的能耗信息等),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监测指标,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监测数据,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十四条 每个示范项目原则上只设计1个数据采集装置,
  当项目的计量监测设备分散设置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数据采集装置。数据采集装置至少应具有采集包括温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和功率传感器等信号的功能,并能实现采集数据的上传。数据采集装置通道数应根据项目具体监测要求确定,应至少预留2个数据采集通道。
  第十五条 计量设备性能参数、安装要求、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等,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示范项目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监测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的规定执行。各示范项目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十七条 各示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第五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能耗数据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九条 经过验收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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