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10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提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所需基础数据,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的有关要求,以国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技术、太阳能制冷技术、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根据建筑规模及类型分为中小型建筑(包括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和大型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其中中小型建筑实施能效检测,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实施能效(数据)监测;大型建筑实施能效(数据)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