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达到:
1.租赁协议的内容(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面积、租赁价格等)应当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2.应配备货场负责人员、收购人员、会计、过磅员、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等工作人员,且上述工作人员必须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3.有称量、检测、分拣、切割、粉碎、打包、压块、清洗等与收购废旧物资处理相适应的废旧物资处理设备。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规定对废旧物资的购销过程进行明细核算,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的进、出库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第五条 回收单位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格,应当先经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免征增值税资格。
未经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 回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分别申请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回收单位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和经营特点,在回收单位申请办理免税资格时,将其分为定向型回收单位和非定向型回收单位两种类型,进行分类认定和管理。
(一)定向型回收单位,是指与固定的且属同一国税机关主管的利废生产企业相挂钩,存在固定供货关系的回收单位。这类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种类、收购规模依利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需废旧物资种类及生产产量情况相对应而定,销售对象为某一固定利废生产企业,也即“一对一”向固定利废生产企业定向供应生产所需废旧物资。
(二)非定向型回收单位,是指不与固定利废生产企业相挂钩,也即不与利废生产企业存在固定供货关系的综合性回收经营单位。
对虽与固定利废生产企业相挂钩,存在固定供货关系,但与固定利废生产企业不属同一国税机关主管或者不符合“一对一”定向供应关系的回收单位,一律认定为非定向型回收单位。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设立的回收单位,一律认定为非定向型回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