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4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马政〔2011〕1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三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十四次全会精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2011年实施45项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3项民生工程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在全市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区财政根据农业人口落实奖补资金人均5元以上;开展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的行政村134个以上;受益的农业人口数43万人以上。
(二)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2011年,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当年县乡公路危桥加固改造计划。
(三)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在全市开展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城乡消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2011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率和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补贴商务审核率达到97%以上。
二、调整完善6项民生工程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从2010年起,国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在2009年小学325元、初中525元基础上提高100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小学500元、初中750元提高到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2011年继续按照提标后的政策实施。
(二)调整高校和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政策。从2010年秋季开始,国家进一步提高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水平,由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平均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2011年继续按照提标扩面后的政策实施,并将原高校和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调整为“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三)充实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内容。将原实施贫困残疾人帮扶制度项目中“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充实调整到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内容中。2011年,给予1083名持有残疾人证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每人发放药费补助500元。统一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将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全年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救助50元、全年600元。
(四)调整农村清洁工程项目政策。2011年,将原农村清洁工程项目调整为“农村危房改造及清洁工程”,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项目的同时,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完成省定危房改造任务。
(五)调整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项目政策。2011年,将原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项目调整为“人民调解及法律援助”,在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行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六)充实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项目内容。将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作为已有的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项目的扩充内容。2011年,进一步推进全市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实施淘汰耕牛、封洲禁牧、建设无害化厕所、加强血防机构能力建设。
三、继续实施36项民生工程
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一步加强统筹城乡就业体系建设、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完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有线数字电视工程和支持农村建立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等8项民生工程已按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自2011年起退出民生工程,转入部门正常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光荣院建设、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校舍安全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快城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实施马鞍山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加快金家庄部分地区居民搬迁步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镇无业或个体从业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大力实施安置房建设、全面实施慈湖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36项民生工程,继续按《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5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0〕1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