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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5.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期间年所得税纳税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额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6.改制辅导企业利用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7.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可作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8.市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为每个企业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归还;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归还给市财政。受益财政也要配套提供相应资金。
  9.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基准地价执行。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奖励一定比例给企业,或以入股的方式投入该企业。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
  10.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全额补助。
  11.市各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建设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2.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对成功发行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募集资金1‰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50万元。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13.企业上市成功后奖励政策。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执行,由省及地方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如地方财政补贴的“上市费用10%”部分小于以上奖励标准的,按以上奖励标准兑现;如地方财政补贴的“上市费用10%”部分大于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实际计算额兑现。上缴地方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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