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11.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由77个县(市、区)扩大到全省;为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55元;对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中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
  12.进一步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增加5万人,达到35万人。
  13.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11个设区市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5万人。
  14.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380万人,其中农民工达到120万人。
  15.完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1-10级老工伤人员(含退休人员)。
  16.为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财政安排2000万元,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社会救助
  17.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0元,达到220元,财政安排24.6亿元。
  18.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15元,达到105元,财政安排18.9亿元。
  19.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增加安排7050万元,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其中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21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40元。
  20.提高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将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月人均供养标准提高50元,达到40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21.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提高;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2.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企业退休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省属农垦企业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部分建场初期老工人和退休技师,其每月生活困难补助中的上浮10%部分,由按本人退休时当月养老金的10%计算,提高为按本人当月实际核发养老金的10%计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