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1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财民理乡监管,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或将会计业务委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代理,按程序审批,并接受乡镇有关部门监督、符合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四权不变原则,即村级财务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