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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 具有市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年份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中心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参加了集资建房、有私房的家庭以及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的对象,不再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10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补贴4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改造及政府重点工程拆迁中的无房户每户补贴3万元。今后的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资金来源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五、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地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拟定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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