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事)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并附专题报告。
(4)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含三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职责权限,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重新制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虽不具备岗位规定的学历或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