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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单项工程竣工后,需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7日内,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的且纳入政府重点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同步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单项预算增加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等,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回复给审计机关,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机关将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六)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七)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八)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九)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十)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十三)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十四)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十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十六)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项目投资绩效情况;(十七)税费的缴纳计提及缴纳情况;(十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三)是否按有关规定计提并缴纳了税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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