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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重点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农村信用社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在农村信用社所欠的不良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彻底清收。对2011年6月末未按计划清偿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监察部门以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2011年9月末未按计划清偿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2011年12月末未按计划清偿的,将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邵市办发〔2007〕17号),实行“三停三不政策”,冻结工资帐户,扣薪还贷,且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二)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拖欠的不良贷款,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全面清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党政机关拖欠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11年底清收到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11年底前处置好,并清偿到位。对未按要求清偿的单位,由市清收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从财政拨款中分期扣划贷款本息。对不支持、不配合清收工作的单位,属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的,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单位。
  (三)切实加强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要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对村组集体有还贷能力的,要求必须在2011年底前还清贷款本息;对以村组集体名义承贷、农户直接受益的贷款,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不良贷款偿还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对目前确无偿还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落实好债务,纳入“消赤减债”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基金会并入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帮助清收。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在归并时有承诺的,要兑现承诺;财政直接支付有困难的,可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剥离不良贷款。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企业不良贷款特别是改制企业不良贷款,清收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帮助清收;同时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湘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依法落实、担保优先、确保清偿”的原则,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权,重新落实企业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加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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