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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做大做强社属企业。供销合作社要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属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属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进社属企业并购重组,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支持条件成熟的社属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把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科技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属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社属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已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发展。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要通过改革发展,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十三)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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