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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四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 社区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行社区物业服务,按照先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尽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居民自治的物业服务运行机制。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面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基本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成立物业服务中心,指导和帮助小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引入物业公司或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居民自治等方式实行物业管理;

  暂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小区,要引导社会组织以低偿、微利的方式,开展社区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社会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住建、城管、公安、规划、环保、物价、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住建、公安、城管、规划、物价、房产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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