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市里对市交通发展投资公司在四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中央、省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市人民政府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三是确定给公司的土地收入及经营收入;四是新修道路两侧加油、加气站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广告收入。
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交通融资平台。市安排各区县(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作各区县(市)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各区县(市)通过融资平台筹措的资金,主要用于县道、乡道建设和养护,以及区域内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
各区县(市)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和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及发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区县(市)要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的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同级交通部门及其行业机构的正常支出,其正常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事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继续按照原办法统筹安排。
中央和省、市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市统筹纳入对区县(市)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省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先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联合行文下达,财政部门依据交通部门核实工程计量和质量后作出的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区县(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市、县财政、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对本级交通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还贷计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市、县交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县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