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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单位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重新安排资金,单独反映,专项用于补充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和弥补零星增人增支经费等,但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方面的开支。该项经费上半年一般不得动用,下半年动用时需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单位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事业单位,其当年的结余资金可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事业基金和福利基金的分配。第二年编制预算时,事业基金作为弥补事业单位收支差额和事业发展的来源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应优先动用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其他资金的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增加预算。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形成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项目当年已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专项支出”科目安排的项目支出),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第三、四类项目的当年结余资金,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予以重新安排资金。
  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中通过“专项支出”科目安排的项目支出,其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中第一、二类项目的当年结余资金,第二年编制预算时,应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第三、四类项目的当年结余资金,第二年编制预算时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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