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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1日)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预〔2007〕1038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结余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结余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年末时尚未支用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部门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五条 市级部门应当负责所属单位的结余资金的审核、统计和汇总工作,并进行原因分析。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结余资金的统计确认工作,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在完成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后,当年尚未支用的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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