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联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娄政通〔2011〕3号)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关于护罩用螺丝联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应停止使用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一律停止使用。未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可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二、对已到安全检验周期的“螺丝瓶”,由娄底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再进行检验。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应当将已到期的“螺丝瓶”及时送该站处理。
三、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并按规定进行充装。严禁对报废钢瓶、超过安全检验周期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
四、严禁将报废钢瓶转移到外地使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翻新报废钢瓶和仿造钢瓶检验标志充装使用。
五、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以安全为重,积极支持“螺丝瓶”停用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钢瓶。如发现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