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和参与综合治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总、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并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七条 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本办法设立综合治税工作机构,建立综合治税网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其综合治税人员要明确分工,任务到人,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经营户经营情况明、底子清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各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参与综合治税的各有关单位必须在以下方面互相配合、协调联动:
(一)财政部门对依法应纳入税收管理的收费项目不予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缴税凭证、不予征税证明,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三)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房地产、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并应协助税务机关执行。
(四)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五)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六)公安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领用民爆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公安部门应协助征收。
(七)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