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局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局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局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局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局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局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预、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等;
(三)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建议和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向审计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征得局领导同意后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证审计工作实施,事后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有权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要求各单位将本单位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送内审机构备案。
(十二)要求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将可行性报告、计划书和相关协议等资料送内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