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乡镇、社区覆盖率100%。
4、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8人以上。
(三)业余训练
1、有一所县级业余体校,常年开展3个以上项目的业余训练,并有相应的专职教练员。
2、四年来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具有与江苏双计分协议的,下同)输送6名运动员。向省体校输送3名运动员可折合成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输送1名运动员,其中向南京体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以外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长年集训队员(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视为向省体校输送。
凡所输送的运动员在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锦赛、世界杯冠军,可视为四年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输送3名运动员。
3、具有满足业余训练的场地设施。
4、拥有1所以上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四)体育竞赛
1、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县综合性运动会(有开幕式、6个项目以上)。
2、每年举办一次全县中、小学生单项比赛。
3、承办全国或省、市级体育竞赛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中达到80分以上。
(五)保障条件
1、公共体育设施达到新“四个一”(400米标准塑胶田径场、3000座左右的体育馆、室内标准游泳池、3000平方米以上全民健身中心)要求。
2、人均体育经费达到全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中“人均体育事业经费”满分要求。
(六)体育产业
1、体育彩票年度销售总量在1000万元以上。
2、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中,体育经费自给率每年有所增长。
(七)综合要求
1、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得分超过70分。
2、省体育强镇(乡)比例在50%以上。
二、评定办法
(一)从2007年起,在全省范围评定江苏省体育强县(市),每年评定命名一次。评定范围为各市所辖的县、县级市以及部分区(南京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镇江丹徒区,常州武进区,无锡锡山区,苏州吴中区,淮安楚州区、淮阴区,扬州邗江区,盐城盐都区,宿迁宿豫区)。
(二)坚持评定体育强县(市)与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相结合,上报材料要求和时间与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一致。
参加考核的县(市、区)依据本地的体育工作情况,对照评定内容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省辖市体育局审核考查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