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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对苏南地区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对苏南地区实施“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有关县(市、区)体育局:
  根据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体群[2006]18号)精神,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省体育局决定对苏南地区的 “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根据各县(市、区)建设公共体育健身场地的行政村数量、整体完成时间以及二类以上建设标准行政村数量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器材购置的奖励经费。
  (一)基本奖励标准
  根据省体育局每年核定的建设数量确定基本奖励标准,每完成一个行政村的建设任务,奖励器材购置经费3000元。
  (二)追加奖励
  1、若在2006年全部完成建设数量,在基本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10%;若在2007年全部完成建设数量,实行基本奖励标准;若在2007年以后全部完成建设数量,在基本奖励标准上扣减20%;
  2、若建设一类建设标准行政村数量在20%以上,追加奖励10%。若建设二类建设标准行政村数量在30%以上,追加奖励5%;上述两种建设标准类型不重复计算。
  二、申请程序
  (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全省行政村体育健身场地摸底情况表》、整体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列入省体育局引导建设计划。
  (二)在规定时间内由省体育局完成器材政府采购标书的审核和见证。
  (三)组织检查验收(含舆论宣传和媒体公示),并按时上报检查验收报告。
  三、奖励方法
  (一)有关县(市、区)在列入省体育局引导建设计划,完成签订采购合同后,省体育局拨付基本奖励标准的50%经费,其余待当年完成检查验收后,一次性划拨。
  (二)追加奖励须待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舆论宣传和媒体公示),由省体育局综合评定后第二年发放。
  (三)每年12月,省体育局将公布各地完成农村体育健身场地建设情况。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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