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聘请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从社会、行业、机关、直属单位聘请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对机关作风建设进行监督。
第八条 开展作风建设调研活动。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深入基层、社区和群众,对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随机调研,直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并把调研的情况作为评议机关作风建设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进行机关作风建设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主要在市县体育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广大群众和南京体院、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中进行,每年一次,每次发放评议问卷不少于400份,并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如实反馈到参加评议的部门、单位。
第十条 处(室)作风建设评议,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单年为抽查自测自评年度,双年为普查评议年度。
第十一条 评议实行100分制。经常性创建占60%,年度问卷评议占40%,参评部门、单位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
第十二条 评议实行加、减分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加分:
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受到群众书面表扬的;
②工作措施实在,促进发展有明显贡献的;
③“三走进、三服务”活动经常,为群众排忧解难成效明显的;
④廉洁从政有良好口碑的;
⑤完成年度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受到上级表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减分:
①服务效能低被投诉的;
②发生责任性问题的;
③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④廉洁从政发生问题的;
⑤发生非原则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要方面,作为部门及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干部、评比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有效投诉查实处理制。对群众意见大、反应强烈的人和事,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有效投诉达两次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局分管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批评。对有效投诉一、二、三次以上的个人,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诫勉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十五条 排名末位诫勉谈话制。在综合评价中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所在部门、单位制定并递交整改报告,进行限期整改,并在局系统内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