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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0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7〕20号)


各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省(部)属科研院所: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代码(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述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第三条 除第二条(三)款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级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政部门、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大学、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同时要加强对被委托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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