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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新穗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新穗学校是我局直属寄宿制学校。根据我局《关于新穗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穗教普〔1999〕5号)和《关于广州市新穗学校学籍管理的补充通知》(穗教普〔2000〕2号)的规定,对新穗学校的学生实行“双学籍制”,即学生就读新穗学校期间,新穗学校为其建立学籍,同时学生在原学校保留学籍,不办理转学手续,原学校把学生的《德育考核表》和《学生手册》转送新穗学校。学生在新穗学校学习一段时间转变明显,可回原学校继续就读,学生有关档案由新穗学校送回原学校。

  (二)根据我局《关于对市新穗学校毕业班有关工作的批复》(穗教函〔2006〕225号),由新穗学校组织该校初中毕业生体检,并由新穗学校组织该校全体初三毕业生进行一次学业考试,学业考试的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的依据之一。考试的科目、内容、方式参照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执行,但学业考试中的体育考试,学生需返回原校参加全市的统一考试。新穗学校要及时把学业考试成绩、《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信息表》《德育考核表》、《体检表》和《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送回原学校,由原学校负责发放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三)新穗学校初三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工作由新穗学校组织实施,其结果作为学生是否毕业和普通高中录取的依据之一。

  (四)新穗学校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需继续报读普通高中学校的新穗学校初三毕业生,仍要回原校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并考试。学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生考试成绩和毕业去向由原学校书面形式通知新穗学校,以便新穗学校跟踪教育。

  (五)注意引导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加强对品行偏常学生的教育、监管,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五、收费

  学生在新穗学校就读期间,不收取学生学杂费、书本费。

  六、联系办法

  (一)学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5号。

  (二)学校联系电话:84225865(总机)、84211068。

  附件:广州市新穗学校2012学年报名申请表(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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