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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高度重视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汛前、汛中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游览时间、游览路线和游览景点的选择方面,要特别注意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暴雨期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地点,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七)加强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交通、铁路主管部门对在建公路、铁路施工单位在选择临时办公用房、民工工棚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避开易于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和沟口低洼处,将道路建设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同时进行,确保人员安全。在汛期,交通、铁路部门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测。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参与全区道路地质灾害调查,参与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对自然因素诱发国道、省道、铁路以及乡村公路路段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和巡查检查。
  (八)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规划、选址和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新建工程建设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防止工程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并按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九)加强喀什噶尔、叶尔羌河流域、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对大堤管涌、崩岸、水库大坝滑坡等与水利设施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巡查检查和调查处理,同时做好山洪预警,并及时通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气候资料,与国土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地质灾害常识,防止因缺乏防灾基本常识而造成人员伤亡。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责任单位和监测责任人。
  附件: 1、2012年喀什地区地质灾害值班单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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