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公开排污费征收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排污费征收政务公开的规定,全面推行国控重点企业排污费征收网上公告工作。各地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2日前,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中公告辖区内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对于非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以稳步推进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和运行为重点,着力加强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
(一)加强建设项目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新、扩、改建项目应根据批准的环评文件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关,对自动监控系统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整体环保竣工验收。
(二)加强新增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要做好新增氮氧化物和氨氮两个约束性指标污染物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梳理本地区新增企业名单,在现有在线监控设施的基础上,做好新增监测因子监控设施的安装和升级改造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的建设。
(三)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的运用。认真抓好自动监控现场端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依法督促污染源企业建章立制,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校准。贯彻落实《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加强日常巡检,确保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要充分发挥经有效性审核后的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中的支撑作用。
对省级征收排污费火电企业,所在的市(州)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日常监管,在环境监测部门开展比对监测的同时,认真做好每季度的现场核查工作,并于核查完成7日内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上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六、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着力加强环保热线投诉的查处和督办
(一)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工作。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初始状态,杜绝或减少越级访、重复访。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快速、及时、依法处理。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确保信访件处理率为100%,结案率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