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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做好周边区域联合监察。各地要做好所在区域与周边区域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继续加强与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的合作,2012年4月对观音岩电站进行现场监察,2012年10月对溪洛渡水电站联合执法检查。指导即将建设的白鹤滩、乌东德两个水电站做好前期资料收集准备工作。进一步细化两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监察方案,明确监察频次,确保监察工作有序开展,有力推动两省交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做好中高考“禁噪”。加强中高考“禁噪”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广大考生在中高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加强对辖区内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等敏感区域噪声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工业企业和“三产”产生的环境噪声,及时发现和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六)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区、特殊生态保护区等区域的环境监察,不断加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四、以强化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为重点,着力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一)全面启用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以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认真做好年度排污申报和审核,以及2012年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计算、开单、解缴入库、银行对帐等工作,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数据的动态管理,实现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禁止排污费征收采用手工开单,否则排污单位可以拒绝缴纳。一旦发现有手工开单行为,取消属地环保部门的排污收费权限,由省环保厅另行指定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申报数据汇审。要建立多方汇审、联合把关的数据汇审制度,进一步深化“分级汇审”制度,适时组织汇审会议,加强对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确保汇总上报数据的质量。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报告制度,省厅将继续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三)继续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积极开展排污费稽查。各市(州)上半年要对辖区内2011年度的排污收费情况进行稽查(省会城市成都市稽查企业数不少于100家,巴中市、甘孜州和阿坝州稽查企业数不少于10家,其余市(州)稽查企业数不少于50家),并于6月30日前将稽查结果(含被稽查企业当地开单和入库金额及稽查应缴和入库金额明细)上报省总队,总队将适时选取1-2个市州开展排污费稽查。对排污费征收不力的地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征收,同时,省厅将取消对该地区能力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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