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及沿江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矿山(尾矿库)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工业污染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
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该关则关,该停则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严厉措施,及时清理整治。请各地于6月底前上报辖区内饮用水源地自查情况,省上结合自查情况,将抽调人员开展抽查。
三、以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为重点,着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重金属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执法监察力度,实实在在地解决辖区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实行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排放重金属等重点污染源环境整治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日常巡查。通过加大对造纸、化工、医药、钢铁、火电、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督促排污单位提高环保设施运行达标率,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强枯水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环境隐患排查,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及时组织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和整改情况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对存在普遍性环境问题、环境违法问题群众长期反映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地方政府领导或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特别是对达不到要求的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三)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省厅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将与省厅纪检监察室联合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