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238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承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市场﹝2012﹞193号,见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粤经信市场函﹝2011﹞19号,见附件2)要求,现就有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评价、工作摸查、规范标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评价工作。请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认真按照粤经信市场﹝2012﹞193号文的要求,结合辖区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对照考核指标填报《各地级以上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标准及计分表》,各承办企业对照考核指标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考核标准及计分表》,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二、认真做好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摸查工作。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各承办企业,请按照《广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调研提纲》(见附件3)形成情况报告,于4月6日前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请在附件所示邮箱下载附件3《广州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点明细调查表》,填写后连同上述情况报告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jmwsmfwyc@gz.gov.cn。
三、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贯彻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粤经信市场﹝2011﹞19号,见附件2)要求,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含国家级和省级)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启用新标识。请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调整更换标识,加强对专用标识的规范管理。
四、积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有关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指导承办企业大力发展直营连锁店,强化配送中心的软硬件改造,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水平。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市场﹝2012﹞193号)(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粤经信市场函﹝2011﹞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