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租赁新增床位是指租赁场地增加的床位。
第十三条 建设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3000元的标准执行,租赁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长资助5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5:5比例负担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
(二)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
(三)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五)全日制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机构10张床位以上;
(六)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七)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加床位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详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详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四)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详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
(五)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及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