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九、十款需填写《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详表见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福利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当地财政部门后,每半年汇总申请材料,分别于3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分别于4月15日、10月15日前对申请资助的福利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核对汇总送市财政局核对后,按照每半年核定的资助资金,分别于4月30日、10月31日前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并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连同本级财政负担资金一同拨付至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福利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福利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福利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福利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本办法所称建设新增床位是指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的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