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广州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四)广州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
  南沙、萝岗区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第六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消防许可证》;
  (五)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七条 福利机构应当分别在1月15日、7月15日前向收住老人、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申请前半年度资助。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详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