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2〕7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趋势,扶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资助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协助市民政局,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相关项目的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广州市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运营资助
第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