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具体参照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改变经费来源的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收缴原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三)有关机关(举办单位和清算组织)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机构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