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应当由举办单位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发文。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九)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十)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设立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出现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