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编办〔2012〕71号)
各区、县级市编办:
广州市编办同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增强登记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同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