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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酒类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接受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年检的,由发证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接受年检的,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29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酒类许可证:

  (一)酒类许可证逾期不换发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没有变更的;

  (二)酒类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

  (三)酒类经营者因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被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30条依法吊销酒类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31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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